申请登记“出版境外录音制品合同”、“出版境外影视作品合同”,需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完备的登记表格。 1)表格应打印提交,并在"出版单位栏"处加盖公章; 2)需选择的栏项,应在“□”中划钩; 3)申请者不需填写"认证情况"之后的栏目(包括此栏); 4)附表各项内容应当用中英文填写齐备。
2.与境外作品著作权人或音像制品制作者签订的有关授权合同。 1)提交出版单位与授权方签署的合同原件; 2)授权合同内容应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地址、出版的录音制品或影视作品名称、著作权人和有关权利人名称或姓名、导演和主要表演者姓名、发行数量、出版范围和授权期限等; 3)录音制品的授权合同中应包括取得词、曲作者和表演者的授权及支付报酬的条款。
3.凡属国家版权局指定境外认证机构(国际唱片业协会、香港影业协会、美国电影协会)事先认证范围的,音像出版单位还应要求对方提供由认证机构开具的权利证明书。
4.提交自原始授权人至出版单位一系列的版权证明和授权书。
填表说明: 本表适用于音像出版单位引进出版境外(包括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录音制品,将出版合同报本中心登记时使用。表格可打印、复印使用,但需保证与原表样式一致、清晰,使用A4纸。
1. “录音制品名称”栏,应填写制品全称并与合同签订名称一致。合同签订的专辑多余一个时,只需填写一个节目名称,将本次申请登记的专辑总数填写于“共 部”处,每个专辑详细名称及情况填写于附表中。 2. “合同签订各方情况”栏,填写出版合同种授权方情况,授权方无中文名称时,可填写原文。其中,“联系方式”项应填写对应授权方的联系电话。 3. “出版单位”栏应填写申请登记的出版合同中出版方的情况,“名称”项应填写全称,并在“签章”处加盖出版单位公章。 4. “授权主要内容”栏,应依据出版合同中的内容填写,各项必须填写齐备(“其他”项除外,此项填写出版单位认为合同中需特别注明的信息),并与出版合同及相关授权书和权利证明材料所在内容完全一致。 5. “认证情况”栏,提交材料中有国际唱片业协会出具的证明书中,填写此项。 6. 自“初审意见”以下各栏目,由登记单位填写。
授权关系表 1. 自原始权利方至出版单位,各授权关系相同的录音制品使用同一表格;否则,应分表填写。 2. “制品名称”栏,应填写同一授权关系所涉及的全部节目的中文名称,名称间使用“、”分隔。 3. 按照授权先后顺序将授权情况依次填写于1至6项中。 4. “授权方名称”栏,填写各授权方的全称。 5. “提交的授权证明材料名称”栏,请使用原文及中文填写,并提交对应的授权证明材料。 6. 授权证明材料包括,授权合同、授权书、版权证明。提交的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应当附中文译本,并在翻印本上加盖出版社公章。除出版合同外,作为授权证明材料的其他转授权合同可视情况尽量提交。
1.如果授权方不止1家,是否需要填写全部授权方信息并提交相应材料? 答:是,申请人应在登记表格中填入所有授权方的信息并且提交全部授权合同和版权证明。 2.出版类型如何填写? 答:针对出版合同内容约定的出版制品的承载介质进行填写,例如:CD、DVD等。 3.合同有效期是指什么日期? 答:合同有效期是指出版合同中授权方与出版单位之间签订的授权期限,应具体到年月日。 4.如果出版单位已经拥有音像制品认证证明,是否要向登记机构提供? 答:如果出版单位已经拥有国家版权局指定的境外认证机构关于音像制品的认证文件,应在提交材料时附上并在登记表格中注明,以便加快办理时间。 5.认证通过后登记机构发放何种证书或批复? 答:认证通过后由登记机构向申请人出具著作权合同登记批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