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登记“涉外影视作品电视播放专有许可合同”,需提交以下材料文件: 1.填写完备的登记表格。 1)表格应打印提交,并在"申请人"后空白处加盖公章; 2)需选择的栏项,应在“□”中划钩; 3)申请者不需填写"审查意见"之后的栏目(包括此栏); 4)附表各项内容应当用中英文填写齐备。 2.与境外作品著作权人或权利拥有者签订的有关授权合同。 1)提交被授权方与授权方签署的合同原件以及各授权方之间的合同原件或复印件; 2)授权合同内容应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地址、影视作品名称、著作权人和有关权利人名称或姓名、导演和主要表演者姓名、电视播放许可内容、发行范围和授权期限等; 3.提交自著作权人至被授权方一系列的版权证明和授权书。
认证机构: 国家版权局指定的境外认证机构,包括:美国电影协会(MPA)、香港影业协会(MPIA)、独立电影与电视联盟(IFTA)。
填表说明: 本表适用于音像出版单位引进出版境外(包括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影视作品,将出版合同报本中心登记时使用。表格可打印、复印使用,但需保证与原表样式一致、清晰,使用A4纸。
1. “影视作品名称”栏,应填写制品全称并与合同签订名称一致。合同签订的节目多余一个时,只需填写一个节目名称,将本次申请登记的节目总数填写于“共 部”处,每个节目详细名称及情况填写于附表中。 2. “作品类型”栏,“电影/电视剧”与“卡通/纪录片/其他”项为并列项,均需填写。节目所属类别超出栏目中所列形式时,应在“其他”处具体标明。 3. “合同签订各方情况”栏,填写出版合同种授权方情况,授权方无中文名称时,可填写原文。其中,“联系方式”项应填写对应授权方的联系电话。 4. “出版单位”栏应填写申请登记的出版合同中出版方的情况,“名称”项应填写全称,并在“签章”处加盖出版单位公章。 5. “授权主要内容”栏,应依据出版合同中的内容填写,各项必须填写齐备(“其他”项除外,此项填写出版单位认为合同中需特别注明的信息),并与出版合同及相关授权书和权利证明材料所在内容完全一致。 6. 自“初审意见”以下各栏目,由登记单位填写。
附表A/B填表说明 1. 本附表分为A、B两表,出版合同所涉及节目授权方之一为国家版权局指定认证机构会员时,填写A表,否则,填写B表。 2. 国家版权局指定影视作品认证机构包括:美国电影协会(MPA)、独立电影电视联盟(IFTA)、香港影协(MPIA)、韩国著作权调停委员会。 3. 华语节目和外语节目应分表填写。 4. “片名”、“制片公司”、“导演”、“主演”各栏,应使用中文、原文或英文填写,且原文或英文应使用大写。 5. 合拍片在“国籍”栏应填写全部合拍参与方的国籍。 6. “认证机构”栏,填写认证机构的英文简称。 7. “证书号”栏,应填写各认证机构针对各节目出具证书的编号。 8. 附表B中“认证机构”和“认证结果”栏由登记单位填写。 9. 节目数量多于本表预留栏目时,可续用本空白表。
授权关系表 1. 自原始权利方至出版单位,各授权关系相同的影视作品使用同一表格;否则,应分表填写。 2. “作品名称”栏,应填写同一授权关系所涉及的全部节目的中文名称,名称间使用“、”分隔。 3. 按照授权先后顺序将授权情况依次填写于1至6项中。 4. “授权方名称”栏,填写各授权方的全称。 5. “提交的授权证明材料名称”栏,请使用原文及中文填写,并提交对应的授权证明材料。 6. 授权证明材料包括,授权合同、授权书、版权证明。提交的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应当附中文译本,并在翻印本上加盖出版社公章。除出版合同外,作为授权证明材料的其他转授权合同可视情况尽量提交。
1.什么人可以申请此项登记? 答:原始权利人或通过转让、授权等方式拥有境外影视作品电视播出权的专有权利人。 2.如果授权方不止1家,是否需要填写全部授权方信息并提交相应材料? 答:申请人在登记表格中只需填入著作权方和被授权方的信息,但需提交全部授权合同和版权证明。 3.电视播放许可内容如何填写? 答:针对授权方与被授权方合同内容约定的影视作品的播出形式进行填写,例如:有线、卫星、VOD播放等。 4.合同有效期是指什么日期? 答:合同有效期是指授权方与被授权方合同中签订的授权期限,应具体到年月日。 5.如果申请人已经拥有影视作品认证证明,是否要向登记机构提供? 答:如果申请人已经拥有国家版权局指定的境外认证机构关于影视作品的认证文件,应在提交材料时附上,以便加快办理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