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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知识】------------------如何处理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的决定或者裁定,与已经发生执行的法院判决、裁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决定之间的矛盾
发布时间:2011-10-16
根据法律的规定,因注册不当被撤销的商标?其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有关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在撤销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
    这样规定的理由是,注册商标被撤销以前,在法律上仍是注册商标,依法受到法律的保护。对于商标注册人保护其商标注册的请求,人民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该商标注册确认他人行为侵权的决定或者裁定,在该商标注册被撤销之前是有效的,必须执行。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或者裁定只宣布这些商标自注册之日就是无效的,但并不否定人民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维护商标管理秩序、保护商标专用权人的利益对商标侵权行为所作出的处理决定和判决,这是避免由于案件的反复而造成执法的混乱。但是,商标法也规定了例外情况,即:因商标注册人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法律依据]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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