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返回首页
 
首 页 公司简介 公司文化 法律法规 商标分类表 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 商标转让 商标许可 留言反馈
商标知识 商品条形码 ISO咨询 公司注册 国际注册 商标设计 著作版权 加盟合作 新闻中心 联系我们
在百度中搜索:乐清工商代理乐清公司注册乐清商标注册就能得到我们的优质服务,欢迎光临鼎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网站!
  快速导航
法律法规
商标分类表
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
商标转让
商标许可
商标知识
商品条形码
ISO咨询
公司注册
国际注册
商标设计
著作版权
加盟合作
公司新闻
行业新闻
注册证领取通知
商标续展通知
公司简介
联系我们
商标转让
商标许可
  查看信息
—— 关闭本页 ——
【商标知识】------------------在商标评审案件中,当事人能否申请商标评审人员回避
发布时间:2011-10-16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商标评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其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2)与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3)与办理商标评审事宜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商标评审人员提出回避申请,应当在被告知商标评审人员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发现商标评审人员有回避情形的,可以在评审决定、裁定作出前提出回避申请,但应提供有关证据。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后7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被申请回避的商标评审人员在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审理工作。申请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不回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后3日内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商标评审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审理工作。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复议申请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复议申请人。

    [法律依据]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9条;《商标评审规则》第9、33、34条。
首页  |  公司简介  |  公司文化  |  商标转让  |  公司注册  |  国际注册  |  商标设计  | 加盟合作  |  信息反馈  |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鼎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手机:13968799222 叶乐梅 地址:柳市三里一路352号佑利大厦B幢12楼        浙ICP备2022022428号-1 网站维护:乐清网站建设
本公司主营业务:乐清公司注册,商标转让,乐清工商代理乐清会计代理乐清商标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