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有关当事人一旦发现上述侵权行为,可以委托我所代理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代理事项包括:寄发警告信、调解谈判、调查取证、请求赔偿等。 商标侵权案件属于经济法调整范围,但由于其特殊性及侵权程度的不同界定,《商标法》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了对于商标侵权行为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