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提出的商标评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事实,依法进行评审。" 以上条文中所列的评审事项包括:商标驳回复审、商标异议复审、撤销注册商标复审、商标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其评审申请进行公开评审。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