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申请注册的商标,由商标局进行形式审查及实质审查,认为符合《商标法》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并刊登初审公告,公告期(即异议期)为三个月,此期间任何人认为该商标有违于法律规定或与他人在先权利相冲突或有其他不应被核准注册的理由,均可以就该商标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由商标局依法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