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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版权】------------------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
发布时间:2011-10-16

申请须知

国家版权局是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的管理机关。国家版权局指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进行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
1
、办理部门:
   
申请人办理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申请,可来人到CPCC版权登记大厅办理,或委托东正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著作权登记部提交登记申请材料办理。
2
 申请人要求:
   
著作权质押合同的登记,应由出质人与质权人共同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但出质人或质权人中任何一方持对方委托书亦可申请办理。
3
、材料要求:
当事人申请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下列材料:
  (1)按要求填写的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申请表;

  (2)出质人、质权人合法身份证明或法人注册登记证明;
  (3)主合同及著作权质押合同;
  (4)作品权利证明;
  (5)以共同著作权出质的,共同著作权人的书面协议;
  (6)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合法身份证明;
  (7)著作权出质前该著作权的授权使用情况证明文件;
       
8)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4
、申办步骤:
   
申请人提交登记申请材料--登记机构核查接收材料登记机构受理申请审查制作发放《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证》公告
5
、办理时限: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人齐备的申请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文件的审查。经审查符合规定的质押合同,登记机关予以登记,并颁发《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证》。登记机关在颁发《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证》的同时,将登记情况编入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文献。
6
、费用:
   
目前,根据有关规定,申请人申请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暂时不需缴纳登记费用。
7
、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情形:
  (1)著作权质押合同内容需要补正,申请人拒绝补正或补正不合格的;
  (2)出质人不是著作权人的;
  (3)质押合同涉及的作品不受保护或者保护期已经届满的;
  (4)著作权归属有争议的;
       
5)质押合同中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出质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的。
8
、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情形:
1)登记后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出质人不是著作权人的;质押合同涉及的作品不受保护或者保护期已经届满的;著作权归属有争议的; 
2)质押合同因其担保之主合同被确认无效而无效的。

9
、变更申请:
   
质押合同担保之主债权的种类、数额等发生变更或质权的种类、范围、担保期限发生变更的,质押合同当事人应于变更之日起10日内持变更协议、《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证》及其他有关文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著作权质押合同变更登记。逾期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变更后的质押合同无效。
10
、注销申请:
1)当事人提前终止著作权质押合同的,应当持合同终止协议、《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证》及其他有关文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著作权质押合同注销登记。
2)在质押担保期限内质押合同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在质押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持合同履行完毕的有效证明文件及《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证》到原登记机关办理著作权质押合同注销登记。
11
、撤销、注销、变更后果:
   
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被撤销、注销的,发给著作权质押合同撤销、注销通知书;
登记机关办理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之撤销、变更、注销登记,应当同时在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文献中注明,并予以公示。
12
、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查询:
   
申请人可以通过网站了解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的办理情况,或与受理通知书上写明的承办人联系询问登记办理情况。

   
申请人、社会公众、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可申请查询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情况,其中申请人和社会公众查询需缴纳费用:每件登记查询200元。
   
申请人申请查询,应当提交:查询申请书(写明质押合同涉及的作品名称,查询原因,查询事项);身份证明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社会公众查询,提交材料同于申请人,但其权限仅限于查询登记证书真伪和申请表格记载的基本信息;
   
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查询,应提交查询公函,写明质押合同涉及的作品名称,查询原因和查询事项。

   填表说明

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申请表的适用范围:本表适用于签订著作权质押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依据《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申请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时填写。
填写质押基本信息说明:

1.
涉及作品名称:

   
申请登记的质押合同涉及的作品名称。应填写作品中文名称,有英文名称的也可以填写英文名称;有两个以上名称的,应在第一个名称后用()予以标明。注意各种申请文件中的作品名称应填写一致。

2.
涉及作品种类:
   
依据作品的特征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下列定义,对作品进行归类,选择,并在相对应的“□”后予以标示。
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

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
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其他作品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选择其他类时,请说明具体情况,不超过20个汉字。

3.
创作完成日期:
   
创作者将作品全部固定在某种物质载体上的日期。质押合同登记前已进行作品著作权登记的,即为《著作权登记证书》上载明的创作完成日期。

4.
出质前该著作权是否授权:
是:出质前著作权人曾授权许可他人以专有或非专有的形式使用质押合同涉及作品的著作权;
否:出质前著作权人未以任何形式授权许可他人使用质押合同涉及作品的著作权。


5.
授权情况说明:
   
写明著作权人以专有还是非专有形式,在什么时间、什么地域范围内,行使哪些权利。该说明不应超过200字。同时提交证明文件:如许可使用合同的复印件等。

填写涉及著作权人信息说明:
   
填写质押合同涉及作品的著作权人的相关信息,包括对作品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或法人及其他组织的真实姓名、名称、地址、电话。

填写质押合同内容说明:
1.
质押担保主债权种类:质押担保主债权种类:指质押标的所担保的债权。主债权种类包括因借贷关系、买卖关系、租赁以及其他关系而产生的债权。
2.
质押担保主债权数额:主合同约定的债权数额。
3.
债务履行期限:被担保的主合同的履行期限,应与合同中约定的期限一致。
以上需提交的证明文件:主合同原件;质押合同为反担保合同的,另需提交委托担保合同和担保合同原件。
4.
出质著作权种类:
以著作权的全部财产权出质的,填写
作品著作权中全部财产权;以著作权的部分财产权出质的,在下列权利中选择:

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其他财产权:应当由出质人享有的作品著作权中的其他财产权利,选择此项须具体列明何种财产性权利。
5.
出质著作权范围:填写对出质著作权财产权限定的地域范围和使用形式。不超过200字。
6.
质押担保期限: 出质人与质权人约定的质押标的被质权人直接或间接占有的期限,应与合同中约定的期限一致。
7
.质押担保范围:质押担保的范围是指出质人所承担的质押担保责任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填写。
8.
质押金额:质押合同担保的具体数额。
9.
支付方式:质押担保金额的支付方式。

填写出质人信息说明:
1.
姓名或单位名称
著作权人是自然人的,应填写真实姓名。
著作权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填写名称全称。
姓名或名称应与身份证明文件一致。
2.
类别
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作品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有协议或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外国人、无国籍人。
法人:包括企业法人,指获得法人资格的企业;
机关法人,指获得法人资格的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法人,指获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法人,指获得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其他组织:是指经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登记证,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个人合伙组织、法人合伙组织、法人的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筹建中的法人等。
3.
证件类型
自然人证件类型包括: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护照等
事业单位证件类型包括:事业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社会团体证件类型包括: 社团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政府机关证件类型包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企业法人证件类型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4.
出质人类别:填写债务人或第三人。
债务人:著作权质押合同中的债务人是指对主债权中承担特定给付义务的人。如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侵权之债中的侵权人等。
第三人:著作权质押合同中的第三人指的是主合同、主债权以外的人,向债权人为债务人能履行特定债务的能力进行担保的人。

填写质权人信息说明:
填写质权人信息各栏目时,可参考上述填写出质人信息说明。

下载表格

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申请表().doc

 

目前,依据有关规定,申请人申请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暂时不需缴纳登记费用。

 

常见问题

1、什么是著作权质押?
   
《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第二条规定,著作权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依法将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将该财产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权的价款优先受偿。

2、为什么要申请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
   
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是著作权质押合同生效的法律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第三条规定,以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到登记部门进行登记。著作权质押合同自《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证》颁发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因此,著作权质押合同只有登记后才能生效,质权才得以设立,债权人才对折价、拍卖、变卖质押财产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3、申请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第七条规定, 当事人申请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下列文件:
1) 按要求填写的著作权质押合同申请表;
2) 出质人、质权人合法身份证明或法人注册登记证明;
3) 主合同及著作权质押合同;
4) 作品权利证明;
5) 以共同著作权出质的,共同著作权人的书面协议;
6) 向外国人质押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7) 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合法身份证明;
8) 著作权出质前该著作权的授权使用情况证明文件;
9) 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4、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申请表中涉及的基本概念及其含义?
质押担保主债权种类:指质押标的所担保的债权。主债权种类包括因借贷关系、买卖关系、租赁以及其他关系而产生的债权。
出质著作权种类:指可以出质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种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财产权的种类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
出质著作权范围:是指对出质著作权财产权限定的地域范围和使用形式。

质押担保范围: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质押担保期限:出质人与质权人约定的质押标的被质权人直接或间接占有的期限。
债务人:著作权质押合同中的债务人是指对主债权中承担特定给付义务的人。如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侵权之债中的侵权人等。
第三人:著作权质押合同中的第三人指的是主合同、主债权以外的人,向债权人为债务人能履行特定债务的能力进行担保的人。

5、著作权质押合同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址;
(二)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四)出质著作权的种类、范围、保护期;
(五)质押担保的范围;
(六)质押担保的期限;
(七)质押的金额及支付方式;
(八)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6、哪些情形登记机构不予登记?
   
《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著作权质押合同内容需要补正,申请人拒绝补正或补正不合格的;
2)出质人不是著作权人的;
3)质押合同涉及的作品不受保护或者保护期已经届满的;
4)著作权归属有争议的;
5)质押合同中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出质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的。

7、登记机关撤销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的情形有哪些?
1)出质人不是著作权人的;
2)质押合同涉及的作品不受保护或者保护期已经届满的;
3)著作权归属有争议的;
4)质押合同因其担保之主合同被确认无效而无效的。

8、当事人申请注销的情形及其要求是什么?
1)当事人提前终止著作权质押合同的,应当持合同终止协议、《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证》及其它有关文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著作权质押合同注销登记。
2)在质押担保期限内质押合同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在质押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持合同履行完毕的有效证明文件及《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证》到原登记机关办理著作权质押合同注销登记。

9、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的办理时限是几天?
   
《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第九条规定,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人齐备的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文件的审查。经审查符合规定的质押合同,登记机关予以登记,并颁发《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证》。登记机关在颁发《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证》的同时,将登记情况编入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文献,供公众查阅。

10、申请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变更的要求是什么?
   
《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质押合同担保之主债权的种类、数额等发生变更或质权的种类、范围、担保期限发生变更的,质押合同当事人应于变更之日起十日内持变更协议、《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证》及其它有关文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著作权质押合同变更登记。逾期未办理变更登记时,变更后的质押合同无效。

11 申请著作权质押合同的费用?
   
目前,根据有关规定,申请人申请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暂时不需缴纳登记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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