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须知
1、办理部门: 申请人办理与著作权有关权利事项登记申请,可来人到CPCC版权登记大厅办理,或委托东正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著作权登记部提交登记申请材料办理。 2、材料要求: 申请与著作权有关权利事项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及要求: (1)按要求填写完整的与著作权有关权利事项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权利归属证明; (4)录音、录像制品、版式设计样本和记载有表演或广播、电视内容的材料样本; (5)权利归属证明; (6)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时,代理人应提交申请人的授权书; (7)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3、办理步骤: 申请人提交登记申请材料--登记机构核查接收材料—通知缴费—申请人缴纳登记费用—登记机构受理申请—审查—制作发放登记证书—公告 4、办理时限: 自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后30个工作日办理完成。需要补正材料的,申请人自接到补正通知书后两个月内完成补正,登记机构自收到符合要求的补正材料后30个工作日办理完成。 5、缴费要求: 申请人办理与著作权有关权利事项登记申请应按规定缴纳费用。 6、查询服务: 申请人可以通过网站了解登记申请的办理情况,或与受理通知书上写明的承办人联系询问登记办理情况。 申请人、其他社会公众、司法机关、行政管理机关等可以申请查询已登记的相关信息。
填表说明
与著作权有关权利事项登记申请表的适用范围:适用于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录制的录音、录像制品,表演者对其表演,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有关事项的登记申请。 填写“基本事项”说明: 1.名称 填写申请登记涉及的录音、录像制品、表演、广播、电视和图书、期刊版式设计的名称。各种申请材料中的名称应填写一致。 2.类别 申请者根据表格提供的选项选择填写。选项包括: 录音制品 录像制品 表演 版式设计 广播、电视 3. 制作完成、表演发生、首次出版、首次播放日期 录音制品:填写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的日期,写明年、月、日; 录像制品:填写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的日期,写明年、月、日; 表演:填写该表演发生的日期,写明年、月、日; 版式设计:填写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的日期,写明年、月、日; 广播:填写该广播首次播放的日期,写明年、月、日; 电视:填写该电视首次播放的日期,写明年、月、日; 4. 制作完成、表演发生、首次出版、首次播放地点: 录音制品:填写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的地点; 录像制品:填写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的地点; 表演:填写该表演发生的地点; 版式设计:填写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的地点; 广播、电视:填写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的地点。 填写“权利人信息”说明: 1. 姓名或名称 著作权人是自然人的,应填写真实姓名。 著作权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填写名称。 姓名或名称应与身份证明文件一致。 2. 类别 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作品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有协议或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外国人、无国籍人。 法人:包括企业法人,指获得法人资格的企业; 机关法人,指获得法人资格的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法人,指获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法人,指获得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其他组织:是指经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登记证,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个人合伙组织、法人合伙组织、法人的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筹建中的法人。 3. 证件类型 自然人证件类型包括: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护照等 事业单位证件类型包括:事业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社会团体证件类型包括: 社团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政府机关证件类型包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企业法人证件类型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4. 证件号码 填写证件上的号码。 5. 权利人类型 在下拉菜单中选择,包括: 录音制作者 录像制作者 表演者 图书、期刊出版者 广播电台、电视台 填写“使用作品”说明: 1. 作品名称 填写录音制品、录像制品、表演、版式设计、广播、电视所使用作品的名称。 2. 作品类别 在下拉菜单中选择被使用作品归属的类别。作品类别包括: 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 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 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其他作品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3.作品著作权人 填写所使用作品的著作权人姓名或名称。 填写“留存样本”说明: 电子介质:应写明介质名称,不超过20个汉字;写明件数。 纸介质:应写明纸介质情况,不超过20个汉字;写明张数 填写“申请办理信息”说明: 申请方式:申请人依据实际情况选择是由权利人本人申请,还是委托代理人申请。 填写“申请人信息”说明: 填写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应与其他材料中的一致。 填写申请人的详细地址、电话等真实信息。 填写“代理人信息”说明: 填写代理人的真实姓名或名称、地址、电话等信息。 填写“申请人签章”说明: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签字即可;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人代表签字,填写具体日期,并加盖公章。
下载表格
与著作权有关权利事项登记申请表(用).doc
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
计价单位 |
收费标准(元) |
备注 |
录音制品 |
件 |
歌曲 300元/首,专辑2000元 其他 半小时以内 300元 半小时以上 500元 |
系列作品协商确定 |
录像制品 |
件 |
半小时以内 300元 每多半小时加100元 |
系列作品协商确定 |
版式设计 |
件 |
500元 |
系列作品协商确定 |
广播电视节目 |
件 |
半小时以内 300元 半小时-1小时 500元 1小时以上 800元 |
系列作品协商确定 |
表演 |
件 |
按照表演作品的类型著作权登记收费标准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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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1、什么是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又称为邻接权、作品传播者权,它是在传播作品过程中产生的权利。作品创作出来后,经传播者的创造性劳动而公之于众,该创造性劳动即为受法律保护的邻接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章规定,邻接权主要是指出版者的权利、表演者的权利、录像制品制作者的权利、录音制作者的权利、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的权利。
2、图书、报刊出版者可以申请登记哪些权利? 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享有版式设计专有权。该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图书、期刊出版者可以申请版式设计专有权的登记。
3、表演者可申请登记哪些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三十七条规定,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1) 表明表演者身份; (2) 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3) 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4) 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5) 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6) 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其中,(1)、(2)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不受限制。(3)项至(6)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表演者可以申请登记上述全部权利或部分权利。
4、录音、录像制作者可以申请登记哪些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四十一条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录音录像制作者可以申请登记上述全部权利或部分权利。
5、广播电台、电视台可申请登记哪些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 (1)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 (2)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 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广播电台、电视台可以申请登记上述权利。 6、申请与著作权有关权利事项登记的材料要求与申办流程是什么? 申请与著作权有关权利事项登记的材料要求与申办流程程序同于作品著作权登记的材料要求与申办流程。 |